談教師專業操守

  • 作者: 吳智滙 (香港大學教育政策與社會學部博士研究生、藍田循道衞理小學校董、藍田循道衞理小學校友會主席、華英中學香港校友會副會長)
  • 刊登日期: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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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一些香港老師在課堂內外的行為,引起社會大眾對教師專業操守的討論。有曾任中學教師的督學甚至被揭發曾在社交平台上發布支持港獨組織之言論及照片。兩年前,教育局因應現今複雜多變的教育生態,制定《教師專業操守指引》,參考「教師專業能力理念架構」及「 T-標準+」,闡述香港教師應有的專業操守準則,讓教師及準教師有所依循。筆者曾多次擔任準教師講座之講者,發現不少準教師對教師專業操守只是一知半解,尤其對以下兩道問題甚為疑惑。

問題一:老師能做甚麼?不能做甚麼?

三十年前,教育人員專業操守議會撰寫《香港教育專業守則》時,條文只概括列舉教育工作者的義務和權利,並未仔細對不同行為作出具體規範。相對而言,教育局的《教師專業操守指引》分別羅列教師「應該」及「不應」做的行為例子,更為具體、易明。但說到底,個別例子總不能盡錄。甚麼該做,甚麼不該做,始終需要依靠老師之專業判斷。

當我剛畢業,執起教鞭,參加了香港教師中心舉辦的新教師研習課程,教育局一位教育主任對我們分享說:「一位老師需要遵守兩條界線,分別是法律和道德的界線。」合法與非法的定義相對清晰,但每人的道德標準卻不盡相同。當老師要作決定,如決定應如何處理學生的違規問題和決定課堂上的語氣措辭,作決定前必先進行「陽光測試」。教師應該問自己:若明天報章頭條刊登這件事,作為一名旁觀者,我能接受嗎?能通過「陽光測試」的決定,相信必定是經深思熟慮而且較難被教育專業挑戰的決定。

問題二:老師在工餘時間的行為,應否受到限制?

除了工作 (work life) 外,教師也應該享有休閒生活 (leisure life) 甚至享樂生活 (pleasure life)。若教師只是一份職業,教師在工時和工餘的行為,理應可分開處理。可是,社會把教育視為一項專業,而非一份普通的職業。即使不在學校,並非穿上正裝,教師也不能否認其教育工作者身份。所以教師任何時間的行為,也應該符合社會對教育工作者之期望。

以英語教師之用語為例。作為一名語言學者,我無意貶損任何語言變體 (language variety),但社會普遍認為即使在課餘時間,英文老師也不應用香港英語 (Hong Kong English) 與學生溝通,因為課程所教授、主流場合所接受的是標準英語 (Standard English),而英文老師應該作為學生語言運用之典範。

同樣地,教育的目的是育人,所以無論是課內或課外,老師的行為都應該是學生學習的榜樣。若老師在課內外判若兩人,在校外滿口粗言穢語,甚至違反法律,那他究竟期望學生學會「虛偽」還是「表裏不一」呢?